交通部下发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超49吨算超重
正当新版国标GB1589修订版炒的如火如荼之际,交通运输部最近下发的一个文件,将会让整个行业都为之震动。据悉,交通运输部刚刚下发了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(征求意见稿)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。《规定》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,就是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。
根据《规定》中的规定,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都属于超载超限范畴:
(一)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;(二)车货总宽度超过2.55米;(三)车货总长度超过18.1米;(四)二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; (五)三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;三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;(六)四轴货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;四 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;(七)五轴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;(八)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,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。
《规定》中也提到,“符合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值》(GB1589)规定的冷藏车、汽车列车、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,以及专用作业车,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。”
对于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的惩罚,《规定》“法律责任”中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:
“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,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危害程度,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:
(一)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.2米、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,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;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.5米、总宽度未超过3.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,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.5米、总宽度超过3.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 米的,处1000~3000元以下的罚款;
(二)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的限定标准,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,进行警告;超过1000千克的,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,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。
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,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,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。”
交通运输部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(征求意见稿)的发布,实际上也是对新国标GB1589修订版的遥相呼应,两个政策文件对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认定 是完全一致的。即将于今年内正式颁布并实施的强制性国标GB1589修订版《汽车、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值》,对不同轴数的车辆总重做了明确规定:二轴货车总重限值18吨,三轴货车总重限值25吨,三轴汽车列车总重限值27吨,双转向轴四轴货车总重限值31吨,四轴汽车列车总重限值36 吨,五轴车限重43吨,六轴车限重49吨。另外,在新国标GB1589修订版中,车宽由2004版的2.5米放宽到2.55米(冷藏车为2.6米),半挂车车长限值由13米放宽到13.75米,铰接列车长度限值由16.5米放宽到17.1米(长头铰接列车限值为18.1米)。
也就是说,今后治超标准将全部统一,六轴汽车列车的车货总重只要超过49吨,上路就会被罚。